非法集資6.3億元,1400餘人參與

  明知公司沒有吸收資金投資外匯的資質,且其投資的期貨連年虧損,仍宣稱公司可以投資外匯並許以高額回報,向社會1400餘名不特定投資人吸收資金6.3168億餘元。

  近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宿遷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公開宣判。

  判決認定,2011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自己成立及負責的華匯公司、歐匯公司、華元公司沒有吸收資金投資外匯的資質,且其投資的期貨連年虧損明顯不能支付許諾投資人收益的情況下,仍通過招聘業務員以口口相傳的方式,宣稱公司可以投資外匯並向投資人許以高利率、高收益,以與投資人簽訂“金融信息服務協議”為掩飾,向社會1400餘名不特定投資人吸收資金6.3168億餘元。被告人沈某某將集資款用於借新還舊,部分資金用於投資期貨、購置房產、銀行存款等,造成投資人實際損失2.518億餘元。

  被告人沈某某為使投資人相信其將資金用於經營外匯,方便統一向投資人發布虛假的投資及收益信息,於2014年3月14日在江蘇省宜興市成立宜興華匯信息公司,主要負責定期向投資人發布虛假投資及收益信息,並安排被告人劉某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初,又成立崇泰科技公司,繼續宜興華匯信息公司上述工作。被告人劉某明知被告人沈某某沒有資質吸收公眾存款,還在沈某某的指導下編發推送虛假投資收益信息以幫助沈某某吸收資金。

  自2015年2月24日至案發,被告人劉某共幫助沈某某吸收資金近6億元,造成損失2.5億餘元。

  法院根據全案案情,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產中屬於集資款項及由集資款項產生的財產性權益依法處置後按比例發還各集資參與人;繼續追繳涉案集資款項及由集資款項產生的財產性權益,追繳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沈某某繼續退賠。

王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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